事项名称 | 国内结婚登记 |
事项编码 | 37132613014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平邑县民政局 |
实施对象 | 个人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受理条件 |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也可持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办理,户籍正在迁移尚未落户的,可持户籍迁移证办理。 |
申报资料 | 1、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
办理程序 |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
受理地点 | 平邑县婚姻登记处(莲花山路与327国道交汇处西北)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8:30-12:00 14:30-18:00 冬季:8:30-12:00 14:00-17:30 |
咨询电话 | 4226806 |
承诺时限 | 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证。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其他相关费用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