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事项编码 | 371326010321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平邑县文管执法局 |
实施对象 | 个人和企业 |
实施依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受理条件 |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
申报资料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原件1份 必要 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 原件1份 必要 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应当提交该项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原件1份 必要 |
办理程序 | 1、受理 2、审查、决定 3、办结 |
受理地点 | 平邑县政务大厅四楼 受理时间: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不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