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事项编码 | 37132601051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平邑县人防办 |
实施对象 | 个人和企业 |
实施依据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受理条件 |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
申报资料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办理需要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用地及规划批文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规划总平面图 原件1份 必要 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报表 原件1份 必要 人防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相关说明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 原件1份 必要 建设单位与人防办签订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合同》 原件2份 必要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意见书 原件1份 必要 |
办理程序 | 1、受理 2、审查、决定 3、办结 |
受理地点 | 平邑县行政审批中心 受理时间: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不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