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校车驾驶资格认定 |
事项编码 | 3713260101129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平邑县交警大队 |
实施对象 | 个人 |
实施依据 |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受理条件 | 1、(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
申报资料 |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纸质) 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纸质)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原件1份,纸质) |
办理程序 | 1、受理 2、审查、决定 3、办结 |
受理地点 | 平邑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银花路检测站院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周六: 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00 |
咨询电话 | 0539-4288122 |
投诉电话 | 0539-4289122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收费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不公开 |